私聘保安打架鬧事 違規企業被罰5萬 | |||
---|---|---|---|
日期:2014-04-04閱讀:2051次 | |||
2011 年4 月30 日凌晨2 時許,深圳市寶安區黃田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幾名男子在酒吧消費后,因買單問題與酒吧方發生沖突,隨后,幾名男子打電話叫來20 余人打架鬧事。接到報警后,民警迅速出警,抓獲9 名涉嫌尋釁滋事人員,后全部依法刑事拘留。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民警抓獲的9 名嫌疑人中,竟有6 人是寶安區文樂酒店保安員,其中1 人還是保安隊長。此事發生后,寶安區公安分局保安支隊民警對涉事的文樂酒店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該酒店存在保安管理制度缺失、監管不嚴等諸多問題,尤其是私招濫雇現象嚴重,自2003年酒店開始營業,保安員一直是從社會上聘請的,個別保安員僅有小學文化,甚至有犯罪前科,而酒店方一直沒有向公安機關備案。警方依法對該酒店處以五萬元罰款,并取締了酒店自建的保安組織,敦促酒店方聘請正規保安公司保安員。
說法: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從事保安服務工作須年滿18 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保安員。”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保安從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中,文樂酒店未遵循《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私自招聘保安員違反了上述4 條規定,被罰5 萬元,并不為過。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對單位自行招用保安員、保安員任職資格、保安員管理、培訓等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其目的就是想借助法律的強制性,給我國的保安服務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提高整支保安隊伍的素質,維護保安行業的良好形象。致力于從事保安服務業的廣大青年要選擇那些具備資質的正規保安公司,減小非法保安組織的生存空間。保安服務企業也要嚴把招聘關口,嚴禁把有問題的人員招進保安隊伍,同時,還要加強對保安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 |
|||
|